梅州市嘉應糧食交易中心競價交易規則(2021年修訂)
發布時間:2021.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糧油競價交易活動正常進行,保障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梅州市嘉應糧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規則組織、監督、協調糧油競價交易活動,交易中心提供設施、結算、信息等中介服務。
第三條 本交易規則適用于由交易中心組織的糧油競價交易活動及其工作人員和交易當事人。
第四條 交易中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組織競價交易。
第五條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糧油競價交易信用檔案,對交易和履約過程中出現的弄虛作假、故意串通、惡意違約、不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等行為,經核實后,作為不良信用記錄保存,視情節輕重,給予交易警告、交易通報、暫停交易或禁止交易等處理。
第二章 交易雙方資格審定及其權利義務
第六條 交易雙方指參與競價交易的委托人與競價人。其中委托人指通過交易中心電子交易系統發布糧油采購、銷售需求,委托建立交易場次的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競價人指參加糧油競賣或競買的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第七條 交易雙方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成立并合法存續的、符合國家及地方有關部門相關政策規定、合法從事糧油經營的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二)參與競價交易的單位需攜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交驗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交易授權書》,交易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獲得有效報名的資格。
第八條 委托人的權利
?。ㄒ唬┪薪灰字行慕M織糧油競價交易活動;
(二)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各項服務;
?。ㄈ┯袡鄬灰字行牡母們r交易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或建議。
第九條 委托人的義務
?。ㄒ唬┌凑毡疽巹t通過電子交易系統自行選擇交易時間,建立交易場次,填寫交易標的及合同等相關資料,并對交易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
?。ǘ┙邮芙灰字行牡谋O督和管理,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
?。ㄈΡ締挝坏慕灰仔袨樨撠煟們r開始前,妥善保管交易標的底價,如因泄露造成的任何損失須自行承擔;
?。ㄋ模┳袷貒曳煞ㄒ?、本規則及交易公告等相關規定,誠信交易,嚴格履行合同;
?。ㄎ澹┯辛x務向交易中心舉報影響競價交易公平的行為;
(六)成交后交納交易手續費。
第十條 競價人的權利
?。ㄒ唬﹨⒓咏灰字行慕M織的糧油競價交易活動;
?。ǘ┫硎芙灰字行奶峁┑母黜椃?;
?。ㄈ┯袡鄬灰字行牡母們r交易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或建議。
第十一條 競價人的義務
?。ㄒ唬┌唇灰坠嬉蠼患{交易保證金(含履約保證金、交易手續費),取得交易資格;
?。ǘ┙邮芙灰字行牡谋O督和管理,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
?。ㄈ└們r人憑賬號和密碼參與交易中心組織的當期交易會;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本規則及交易公告等相關規定,誠信交易,嚴格履行合同;
?。ㄎ澹┩咨票9鼙締挝坏馁~號和密碼,對本單位(使用本單位賬號和密碼視同本單位交易行為)的交易行為負責,如因丟失或泄露造成的任何損失須自行承擔;
(六)若發現或受到威脅、阻撓參加競價交易活動,或被排擠公平競價的,有義務向交易中心舉報;
(七)成交后交納交易手續費。
第三章 交易準備
第十二條 委托人通過電子交易系統自行選擇交易時間,建立交易場次,填寫交易標的及合同等資料,由交易中心審核確認后在“梅州市嘉應糧食交易中心網”(www.chuangxin-ic.com)發布交易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7天。
第十三條 當場次交易合同范本、標的信息及進出倉費用等,委托人通過電子交易系統提交,交易中心確認后公布。如有樣品提供,僅于交易會前在交易中心進行現場展示,成交后交易中心不做樣品保留。
第十四條 競價人在電子交易系統自有賬戶的可用資金須滿足交易公告要求方可參加交易會。
第四章 交易時間和地點
第十五條 交易時間以交易公告為準。
第十六條 競價人在交易中心交易大廳參與交易,或自備可接入互聯網的終端參與交易。
第十七條 交易時間、地點如有調整,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十八條 因政府管理部門要求、電力故障、網絡故障、終端設備故障、結算系統故障等其他無法預測的事件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斷的,交易中心不承擔責任,并有權暫停或推遲交易。
第五章 交易秩序
第十九條 進場人員應服裝整潔、舉止文明,自覺維護場內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的統一安排。交易大廳內禁止吸煙、大聲喧嘩及其他妨礙正常交易的行為。
第二十條 交易活動必須按交易中心確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進行。
第二十一條 為了保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維護正常交易秩序,禁止串通交易價格及其他損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為,如交易中心認為嚴重擾亂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有權責令其離場或取消其交易資格。
第六章 競價程序
第二十二條 同一時段可同時進行多場競價交易會。
第二十三條 每場交易會按標的表依次進行。交易開始后,通過電子交易系統逐筆或逐批交易,每個標的從起點價格開始向下或向上競價,并按約定的幅度(無特別說明則為5元/噸)遞減或遞增,允許跳躍式應價。
第二十四條 電子交易系統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接受唯一應價,競價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規定時間內以最優價格成交。
第二十五條 起點價格在規定時間內無人應價時,該標的即為流標。
第七章 合同簽訂與履約
第二十六條 交易合同自系統確定成交之時起生效。成交合同通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打印并簽名、蓋章確認。
第二十七條 成交雙方應依據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并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成交雙方通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割管理。
第八章 交易保證金和交易手續費
第二十九條 交易保證金包含履約保證金及預交交易手續費。交易保證金根據成交數量凍結。
第三十條 成交雙方完成合同后進行交割確認,交易中心確認后相應的履約保證金解凍。
第三十一條 成交后,成交雙方共按成交總金額的0.5%向交易中心交納交易手續費(手續費收取不因合同執行情況發生改變),雙方交納比例以交易公告為準。
第九章 爭議解決和違約處理
第三十二條 成交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等特殊情況致使不能按合同約定完成交割的,須在交割期內向對方提交申請,經交易中心同意,雙方達成一致后可做延期、終止處理,否則視同違約。
第三十三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商務糾紛,由成交雙方根據合同規定的條款,按照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協商解決。經交易中心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成交雙方簽訂補充協議;調解無效的,可依合同約定向梅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出現違約,違約責任按交易合同及本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第三十五條 交易中心對交割過程中存在逾期交割或違約的成交方,可采取提高交易保證金、限制參與交易或禁止交易等方式進行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以交易公告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由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自2021年1月7日起執行,原執行的《梅州市嘉應糧食交易中心競價交易規則》即行終止。